农民入党申请书2023【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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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未成年犯罪案件(十大未成年犯罪案件分析)?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下“十大未成年犯罪案件(十大未成年犯罪案件分析)”的详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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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 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 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 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 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 轻重程度不等。??
法官说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 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 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且小孔系首要分子, 大东系积极参加者, 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案例二: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 一天, 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 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 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 小毛返回事发地点, 确认大明死亡后, 将大明掩埋。??
法官说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致人死亡, 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 依法均应予惩处。小毛和小夏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案例三:16岁的小钟是北京某中学学生, 他以虚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网站上注册, 与未成年女性交往, 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 还以将裸照发至互联网上为要挟多次侵害被害人。??
法官说法:小钟无视国法, 以胁迫手段, 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发生性行为, 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应予惩处。小钟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四:小白是北京某中学在校生。小白的母亲早年与小白的生父离婚后一直与李某同居, 多年来李某脾气不好, 经常殴打小白和她的母亲。一天, 在李某再次殴打小白的母亲后, 小白的母亲在家中持铁锤将李某杀害。小白在明知母亲犯罪的情况下仍帮助母亲清理现场血迹。在公安机关侦查时, 小白主动交待了协助母亲破坏犯罪现场、毁灭犯罪证据的事实。
法官说法:小白在目睹母亲杀害李某的情况下, 帮助母亲清理现场, 掩盖犯罪事实, 情节严重, 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小白犯罪时未成年, 其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情况下, 主动、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应认定为自首, 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同时, 小白系在其母指使下实施犯罪、主观恶性不深, 认罪态度较好, 有悔罪表现, 作为酌定从轻情节予以考虑。小白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处以刑事处罚。
案例五:小文、小宫都喜欢养宠物, 尤其是外形独特、数量稀少的宠物, 可以向同学炫耀, 但两人都没有钱去宠物店购买。后两人经预谋, 决定到宠物店偷宠物。半夜, 两人携带工具以撬锁方式进入被害人的宠物店, 盗窃了美洲鬣蜥三只、古巴变S树蜥两只、西非巨蜥一只, 经鉴定, 这几只宠物价值两万五千余元。??
法官说法: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小文、小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 侵犯了他人所有的财产权利, 均已构成盗窃罪, 且系共同犯罪, 依法应予惩处。根据二人的具体量刑情节, 法院依法对该二人判处了刑罚。
案例二
湖南衡阳12岁男孩杀死姑妈一家三口
基本案情
2012年4月13日, 湖南衡阳市一名12岁的小男孩因抵触姑妈的管教, 将放学回家的表弟表妹杀害, 未等离开, 又将刚回家的姑妈杀害, 清理现场后逃离。据悉, 犯罪人肖某为衡阳县城某中学初一寄宿学生9年前因父母离异寄宿在姑姑家, 但平时对姑姑管教甚严产生抵触情绪。
推荐理由
此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年仅12岁的作案人所体现出的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犯罪手段成人化引发了公众对于是否需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思考。
案例三
14岁少女与男友杀人抛尸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0月12日, 云南昆明市一名约14岁的少女王某和她25岁的男友意图抢劫出租车司机。在男友控制司机以后, 王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 侧身朝司机臀部、腹部连续刺去。在被刺50多刀后, 司机丧命。在其男友独自把尸体拖向岸边抛入河中后, 两人行至安丰营附近弃车逃离。几日后, 二人被海口派出所抓捕归案。
推荐理由
该案件属于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情况:王某在结交其男友段某后受到不良影响, 两人合谋做出违法犯罪之举, 体现了未成年人不正确的交友观对其犯罪行为的影响。
案例四
17岁少年14天连害九命
基本案情
2010年7月12日到25日, 短短十四天内, 贵州安顺市17岁的少年白中杰与其在网络上结交的朋友以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在短短14天内, 白中杰共参与抢劫2次, 抢劫财物70248元, 致死9人, 且在抢劫过程中以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
裁判结果
2011年11月15日, 贵州省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白中杰无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推荐理由
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的沉迷是此案发生的主要诱因:白中杰与其网络上结交的朋友不满足于网络上的暴力, 在急需上网资金的利益驱使下实施了抢劫杀人的行为。此案敲响了未成年人不合理使用网络的警钟, 只有树立正确的上网意识, 让未成年人更加直观形象的了解到沉迷网络的危害, 才能有效防止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案例五
重庆10岁女孩摔婴案
基本案情
2013年11月25日, 重庆市10岁的女孩李蕾抱走将要被推出电梯的婴儿, 在电梯内对其持续殴打5分钟后将其扔出了25楼, 致被害婴儿身亡。事后李蕾撒谎脱罪样子的真诚, 逻辑清晰, 甚至还淡定的安慰被害人家属。据悉, 李蕾曾因车祸头部受伤, 事发前曾有异常表现:据同学介绍, 其事发前两三天就说过想要把一个婴儿放
1.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男, 汉族, 17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 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
2005年1月4日,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 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 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2.11人团伙飞车抢夺30余次一审获刑。
9日, 由中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海伟等11人特大系列抢夺案一审有果:11名团伙成员被中牟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到十二年不等。
朱海伟、李朋、李光华等11名被告人自称十一“罗汉”, 2006年9月至去年4月间, 飞车疯狂抢夺30余次, 涉及我省境内的10余个县市。
去年3月23日, 该团伙成员杨利伟伙同李朋、朱自阳在济源市作案时, 杨利伟被群众当场制服。警方顺藤摸瓜, 将该团伙其他成员陆续抓捕归案。该案由省公安厅指定中牟县公安局管辖, 后中牟县检察院审查查明, 该案涉案人员大多为未成年人, 涉案金额16万余元。
承办检察官针对该案特点, 在提审时对被告人进行法制教育, 使得该案11名被告人自愿认罪, 并主动退回尚未挥霍的赃款和赃物。
3.因为一句杀了同伴。
五常市拉林镇背阴河汽车修理部, 有两个打工仔甄某和孙某, 甄某学习很用心, 技术过硬深得老板赏识。孙是后来的, 向甄学艺。今年4月29日, 甄和孙一块气焊, 由于钢板烫手, 孙把钢板扔到地上, 甄叫孙:“拿住1孙心生不满怀恨在心, 计划杀甄。
5月3日晚, 孙搭车回五常安家镇叔叔的家中, 叔叔熟睡后, 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 将睡梦中的甄某用锤子打死。然后, 骑走老板的自行车, 并将自行车扔到地里, 回叔叔家继续睡觉。
清早, 他让父亲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板面前表现一下, 领着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车找回来。结果自行车不知被谁骑走了。这一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使此案迅速告破。
(未成年人血气方刚, 意气用事, 往往因为言语口角之争, 酿成暴力殴斗或凶杀事件。)
4.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男, 汉族, 17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男, 汉族, 17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 男, 汉族, 19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黄某某, 男, 汉族, 18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 男, 汉族, 18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 男, 汉族, 19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
5.2000年8月29日17时, 昆明市某中学学生14岁的超然、大伟(均为化名)各带一把匕首, 窜至昆明市某小区, 以借伞为名进了杨家, 趁主妇王某转身拿伞之机, 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 大伟用沙发垫捂嘴, 把王拖进卧室, 用准备好的匕首疯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 共计50余刀。
见王还未死, 又从王家厨房内拿来菜刀, 朝王的颈部一阵乱砍, 直至将王杀死。他们还抢走王身上仅有的7元钱。他们将尸体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楼顶藏匿。二人回到房中后, 用水冲洗现场血痕后逃离。3天后, 公安机关在学校内将犯罪嫌疑人超然、大伟抓获。
这起杀人案的起因是, 超然与同班女生15岁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及时劝阻了自己的女儿, 王还多次劝超然。于是超然认为是王有意阻碍他与杨某相好, 便产生了将王杀掉后继续与杨某恋爱的想法。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 在我国, 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只对八种较为严重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的人对所犯的所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一部分,关押于少管所。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 应当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识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情况, 予以从宽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 减少基准刑的10%--50% 。
参考资料:我们-未成年人犯罪
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加, 犯罪的概率也不断升高, 其中不仅有成年人, 还有小学初中的未成年人, 近些年来, 越来越多的未成年犯罪案件让我们心惊胆战, 历历在目的血案不断出现在我们眼前, 包括前几天新生刚开学被三名同学围殴致死的案件,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还有哪些真实可怕的未成年犯罪案件。
下面这个案件发生在4月份, 地点是五常市拉林镇背阴河汽车修理部, 有两个打工的人甄某和孙某, 甄某做事认真, 学的也很快, 老板很看重他, 而孙是后来的, 向甄学习如何工作。今年4月29日, 甄和孙一块气焊, 由于钢板很热, 孙某就把直接将钢板扔到了地上, 甄某让孙某拿住钢板, 孙某听了不是很高兴, 于是对甄某起了杀心。
5月3日晚上, 孙某回到五常安家镇叔叔的家中, 看叔叔已经睡着了, 孙某独自走回了修理部, 用锤子将熟睡的甄某打死, 然后骑走了老板的自行车, 并将自行车扔到了地里, 回叔叔家继续睡觉。早上, 他让父亲送自己回修理部, 他本想领着警察把自行车找回来, 趁机表现一下自己, 结果自行车不见了, 引起了警方的怀疑, 将其逮捕。
还有一个案件发生在2000年8月29日17时, 地点是昆明市, 原因是因为谈恋爱, 超然与同班女生的杨某悄悄谈恋爱。杨某的母亲王某发现后不同意自己的女儿谈恋爱, 毕竟两人都还小, 王某还劝导超然很多次。可是超然觉得王某就是特意不想让他与杨某谈恋爱, 便对王某起了杀心。
于是超然、大伟(均为化名)便各自拿了一把刀, 以借伞为理由进了杨家, 趁王某转身拿伞的时候, 超然冲上去勒住王的脖子, 大伟用沙发垫捂嘴, 把王拖进了卧室, 用准备好的刀将王某的胸部、背部和大腿捅了50余刀。
见王还未死又用菜刀砍了很多刀, 直至将王坎死, 他们将尸体藏到了之前找好的楼顶便逃离了, 3天后, 公安机关逮捕了两人。
未成年人的心机是不成熟的, 这也关系到家长如何教育孩子, 一定要用正确的方法, 不要误伤了他们的心灵, 让他们做出如此糊涂的事。
如下:
案例一: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 男, 汉族, 17岁, 初中文化, 四川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 男, 汉族, 18岁, 初中文化, 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伍某某, 男, 汉族, 16岁, 初中文化, 四川省人。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因丢失一部手机, 其怀疑与其曾同住的于某和覃某偷了其手机, 于是在2004年12月31日晚上, 纠集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伍某某, 对来其宿舍拿行李的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殴打, 不让该二人离开, 其间, 余某某将于某的头打破, 还用烟头烫伤覃某, 以此来逼两被害人承认有偷其手机, 犯罪嫌疑人张某和伍某某帮助余某某对被害人于某和覃某进行看管, 一直到第二天中午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将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抓获为止,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非法拘禁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二: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男, 汉族, 17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在湖里后埔某网吧上网, 因其盗用他人帐号上网被管理员发现而被赶出网吧, 2005年1月4日, 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纠集了两名身份不明的男青年到该网吧为其被赶出的网吧的事出气, 到网吧后该三人将网吧管理员李某打成轻伤, 将另一管理员黄某的手划伤,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杨某某, 检察机关经审查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杨某某批准逮捕。
案例: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 男, 汉族, 17岁, 初中文化, 湖北省人;犯罪嫌疑人宋某某, 男, 汉族, 15岁, 初中文化, 福建省人;董某某, 男, 汉族, 15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
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宋某某、董某某, 因来厦后, 手里没钱, 便萌生抢劫出租车司机的念头, 2005年1月19日凌晨, 三人经过预谋, 在仙岳路雇了一部出租车, 让司机开到林后一偏僻的地方, 用勒脖子、塑料袋封嘴等手段强行抢走了被害人周某的一部小灵通和现金500多元。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以抢劫罪对该三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
案例三: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 男, 汉族, 17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王某某, 男, 汉族, 17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谌某, 男, 汉族, 19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犯罪嫌疑黄某某, 男, 汉族, 18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童某某, 男, 汉族, 18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犯罪嫌疑人张某, 男, 汉族, 19岁, 初中文化, 江西省人。
案例四:
2004年11月26日晚上,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在一起喝酒时, 王某某提出说去抢点钱来花, 于是当天晚上将近凌晨时, 上述五人外出寻找目标, 无人来到湖里兴隆路正遇上骑自行车下班回家的被害人林某, 上述犯罪嫌疑人上前将林某的自行车踢倒, 并将林某推倒,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还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林某的大腿捅伤, 五人抢了林某身上的一部手机和200多元现金, 逃离了现场, 被害人林某因被捅伤后失血过多而不治身亡。事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明知上述犯罪嫌疑人抢劫犯罪的情况下, 还让上述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留宿。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 对犯罪嫌疑人何某某、王某某、谌某、黄某某、童某某以抢劫罪批准逮捕, 对犯罪嫌疑人张某以窝藏罪批准逮捕。
案例五
犯罪嫌疑人刘某(男, 16岁, 湖北省仙桃人), 2005年10月20日凌晨2时许, 伙同夏某、陈某、黄某等人经过事先预谋, 由陈某携带一把西瓜刀, 四人窜至厦门湖里某处的路面, 寻找作案目标, 准备实施抢劫时, 被治安巡逻队发现, 而被抓获。
检察机关对该案审查后, 认为刘某伙同他预谋抢劫, 并准备了作案工具, 着手寻找作案目标, 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22条之规定, 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预备), 考虑其作案时属未成年人, 检察机关对其以无逮捕必要, 作出不捕决定, 并联合相关单位及刘某家属对刘某实施帮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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