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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最新全文细则(公务员法2022全文)

日期:2022-11-01| 编辑: 花都老李 | 阅读: 9719 |原作者: 梁宇|来自: 花都知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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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亲爱的朋友, 无论是重庆市乡镇公务员还是中国的其他城市公务员自行辞职, 都没有补偿的政策, 因为是你自己选择了放弃。

  公务员知识大全

  《新公务员法》分总则,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职务与级别, 录用, 考核, 职务任免, 职务升降, 奖励, 惩戒, 培训, 交流与回避, 工资福利保险, 辞职辞退, 退休, 申诉控告, 职位聘任, 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 共107条。

  其主要内容有:

  第一, 总则。

  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 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 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

  第三, 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 设置公务员职务, 实行分类管理, 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和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 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兑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 《公务员法》还规定, 新录用的公务员, 有一年的试用期, 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 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 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 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 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 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第七,  职务升降制度。

  公务员晋升职务, 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为了保证晋升质最, 防止不正之风, 《公务员法》还规定了晋升应遵循的程序。

  第八, 奖励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奖励实行的原则、给予奖励的情形、奖励的种类和撤销奖励的情形等。

  第九, 惩戒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的十六种禁止行为、对公务员处分的种类、给予公务员处分的程序及解除公务员处分的条件等。

  第十, 培训制度。

  规定了对公务员培训的主要形式, 包括:新录用人员的初任培训、晋升领导职务人员的任职培训、从事专项工作人员的专门业务培训、全体公务员的更新知识、提高能力的在职培训。

  此外, 《公务员法》还对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培训的登记管理、培训情况和学习成绩的使用和培训机构等作了规定。

  第十一,  交流与回避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也可以与公务员队伍外的其他公职人员交流。

  交流的形式有调任、转任、挂职锻炼等;并规定了公务员回避制度, 包括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

  此外, 《公务员法》还规定了公务员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  工资福利保险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工资制度的原则、形式、正常增资机制、工资调查制度等内容, 还规定了公务员的福利和保险制度。

  第十三,  辞职辞退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辞去公职的程序、不得辞职的情形和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辞去现在职务的程序, 并规定了辞退和不得辞退公务员的情形及辞退公务员的程序等。

  第十四,  退休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退休的两种形式:强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 并规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条件。

  此外, 还规定公务员退休后应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

  第十五,  申诉控告制度。

  规定了公务员申诉的人事处理决定的情形和申诉的程序, 并对公务员控告的权利和公务员申诉、控告的要求等, 也作了规定。

  第十六,  职位聘任制度。

  规定机关可以经批准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第十七,  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 包括责令纠正或宣布无效, 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 追究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

  附则。

  对领导成员的含义, 对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参照管理以及《公务员》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规定。

  新的公务员法的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 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 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

  

  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

  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 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

  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 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 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 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 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公务员法全文

  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 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 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 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新公务员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 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 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

  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 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 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同时, 扩大级别的功能, 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 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不升职务的公务员, 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

  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 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 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内容和特点

  可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公务员制度和公务员管理的总括性规定, 包括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公务员的范围、条件、义务与权利,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公务员管理机构以及违反公务员法的法律责任等;二是关于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包括公务员的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处分、培训、交流回避、工资福利保险、退休、申诉控告、职位聘任等等。

  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 保持了公务员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同时也有一些新的发展和特点:一、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

  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 公务员仅限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的工作人员都是参照管理。

  公务员法扩大了公务员的范围, 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也就是只要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的工作人员, 都将纳入公务员范围进行管理。

  这样既符合我国干部人事管理的现实情况, 又有利于加强对机关干部队伍的统一领导和保持机关干部队伍的整体性, 有利于干部在不同机关之间进行交流。

  至于具体哪些人员是公务员, 公务员法中未列举的, 将由公务员法的配套法规具体规定。

  二、公务员法实施细则, 总结吸收了十余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一些新成果, 如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前公示、任期制、任职试用期制、部分职位的聘任制以及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等, 进一步完善发展了公务员制度, 使公务员制度保持与时俱进的生命力。

  三、新公务员法按照党的十六大关于完善干部职务和职级相结合的制度的要求, 改革完善现行的职务级别制度, 使职务和级别的关系更加合理。

  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改变了单一化的职务设置, 增设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职务, 为公务员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发展阶梯。

  同时, 扩大级别的功能, 规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使得级别成为除了职务晋升之外公务员职业发展的重要台阶, 级别与职务一样都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不升职务的公务员, 也可以随着职级的晋升而提高待遇。

  这样有利于消除“官本位”思想, 体现适当向基层倾斜的指导思想, 有利于解决基层公务员职业发展空间狭孝职务晋升困难的突出问题。

公务员法关于辞职有关规定

    一、公务员法对辞职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 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 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 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 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监察调查, 或者涉嫌犯罪, 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根据现行的《公务员法》, 公务员辞职可以划分为自愿辞职、引咎辞职以及责令辞职等多种情形。

  我们通常说的公务员辞职, 一般属于自愿辞职, 对于自愿辞职的来说, 如果职位没有服务期等相关规定的话, 一般都会同意, 而且辞职后还可以继续参加公务员考试。

    但是如果职位最低服务年限的规定, 那么就不能够自由的辞去公职。

  目前, 许多基层公务员都有最低服务年限, 一般为5年服务期, 或者更长。

    二、什么是最低服务年限?   最低服务年限是指通过录用、聘用、招聘等方式参加工作, 根据录用、聘用时所发布的《公告》、“职位表”以及相关政策规定(比如表述为“最低服务年限×年、必须服务×年、×年内不得调离、服务期×年以上”等), 有最低服务年限要求的。

    三、最低服务年限是如何规定的?   1、是指经过考察录用后的公务员, 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岗位所要求的最低服务年限。

  以5年为例, 就是指录用后的公务员必须在所在单位服务满5年, 这5年包括试用期。

  在这5年内, 新录用公务员不允许调动或者向更高一级别的单位继续考取。

    2、《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规定》第六条的内容为“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立法目的是为了确定新录用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并规范任职定级工作, 限制公务员辞职。

    3、根据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不得辞去公职。

  按照有关规定, 公务员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

    4、公务员在试用期内不得提出辞职, 但是新录用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可以向单位提出申请放弃录用。

新公务员法职级套改享受正科职级和正科职务的连升条件相同吗?

  享受正科职级和正科职务的连升条件是不相同的。

  新公务员法实行职级并行的着眼点, 是解决基层公务员待遇偏低问题, 在法律上只调节职级, 对职务任用行为并没有做出任何约束。

  事实上, 职务的选拔是按《干部选拔条例》执行的, 而干部选拔条例中明确规定, 提任上一级职务前必须有在下一级职务任职年限的, 如果没有“下一级职务”做基础, 原则是不能提拔的, 或只能按破格提拔。

  不过, 新公务员法也没有明确“职级”不能作为提拔任用上一级职务的条件。

  实践中, 可能会出现以“职级”提任比相当职务的更高一级职务的情况。

公务员法实施办法

  一般男60周岁, 女55周岁.工作年限有30年的和工作年限有20年但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以申请提前退休!

谁知道哪里可以看到最新发布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细则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具体细则

   不管公务员如何奖励, 关键是事业单位考核要参照公务员的规定, 所以拿出来学习学习!

  

   国家公务员行政奖励的种类:嘉奖, 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者, 应当予以奖励:

   (一)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 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起模范作用的;

   (三)在增进民族团结, 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为国家和本市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六)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 有突出成绩的;

   (七)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 做出贡献的;

   (九)见义勇为, 舍已救人, 维护社会公德和社会治安, 表现突出的;

   (十)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 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二)有其他功绩的。

   国家公务员奖励的基本标准:

   对在工作中取得优良成绩,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或者在其他方面做出成绩的, 应当给予嘉奖;

   对在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 在本单位表现突出的, 应当给予记三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 在本系统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 可以给予记二等功;

   对在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 在全市或者全国有重大影响的, 或者有其他显著事迹的, 可以给予记一等功;

   对功绩卓著, 有特殊贡献的, 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 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 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

   奖品或者资金标准:

   嘉奖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5%;记三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10%;记二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20%;记一等功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30%;授予荣誉称号一般不超过本人年基本工资的40%。

  本人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国家公务员按有关规定执行)。

  奖金标准可以按照国家公务员授奖当月基本乘以12个月计算。

  对在突发事件中, 给予适当提高奖品或者奖金标准。

什么是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解读

  4月27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

  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35号主席令, 公布了这部法律。

  该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1957年公布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1993年公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公务员法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 一出台就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关注。

  本刊对该法若干亮点进行解读, 供读者参考。

  

  公务员包括哪些人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

  如果一个工作人员同时符合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标准, 就属于公务员的范围。

  此外,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

  根据该法的限定, 公务员必须具备我国国籍, 外籍人士无缘公务员职位。

  

  哪些人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公务员法规定, 下列3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还规定,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录用公务员, 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招录机关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公示拟录用人员名单。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

  

  公务员的职务和级别如何确定

  公务员法规定, 我国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 需要单独管理的, 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

  公务员必须服从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 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应引咎辞职

  公务员法规定,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本人不提出辞职, 应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法律同时还对公务员的处分作了具体规定。

  对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 6个月;记过, 12个月;记大过, 18个月;降级、撤职, 24个月。

  解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实行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根据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职级相结合的工资制度。

  国家建立公务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实行工资调查制度, 定期进行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的调查比较, 并将工资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

  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法律还规定,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

  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

  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 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

  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 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哪些情况下公务员应回避

  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另外,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遇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 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公务员不得通过兼职“赚外快”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 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 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公务员有哪几种情形应予辞退

  公务员存在以下5种情形的, 予以辞退:在年度考核中, 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工作, 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 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 不遵守公务员纪律, 经教育仍无转变, 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 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 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被辞退的公务员, 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法律还规定了4种公务员不得辞退的情形:因公致残, 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患病或者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公务员法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 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3年内, 其他公务员在离职2年内, 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 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聘任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畴

  根据公务员法, 公务员管理将引入聘任制, 即机关根据需要,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机关聘任公务员可以参照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程序进行公开招聘, 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人员中直接选聘。

  机关聘任公务员应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期限为1年~5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1~6个月的试用期。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法律还确立国家建立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 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四章 录 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八章 奖 励

  第九章 惩 戒

  第十章 培 训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保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 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 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 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 促进勤政廉政, 提高工作效能,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 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 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 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 公务员的管理, 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 公务员的管理, 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公务员的任用, 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 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 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 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 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 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第十一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 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 恪守职业道德, 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 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 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三)获得工资报酬, 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四)参加培训;

  (五)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六)提出申诉和控告;

  (七)申请辞职;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 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国务院根据本法, 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 需要单独管理的, 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 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 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 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 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 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第四章 录 用

  第二十一条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二条 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 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机关公务员的录用, 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第二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 除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五条 录用公务员, 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二十六条 录用公务员, 应当发布招考公告。

  招考公告应当载明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资格条件、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报考须知事项。

  

  招录机关应当采取措施, 便利公民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

  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第二十八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 考试内容根据公务员应当具备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第二十九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 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

  

  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要求确定。

  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 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 并予以公示。

  

  公示期满, 中央一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一条 录用特殊职位的公务员, 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他测评办法。

  

  第三十二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 予以任职;不合格的, 取消录用。

  

  第五章 考 核

  第三十三条 对公务员的考核, 按照管理权限, 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 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三十四条 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五条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先由个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进行总结, 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意见后, 提出考核等次建议, 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 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 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六章 职务任免

  第三十八条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 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 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条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 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第四十一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四十二条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 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 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七章 职务升降

  第四十三条 公务员晋升职务, 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

  

  公务员晋升职务, 应当逐级晋升。

  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 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 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 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 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 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 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十五条 机关内设机构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时, 可以在本机关或者本系统内通过竞争上岗的方式, 产生任职人选。

  

  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出现空缺, 可以面向社会公开选拔, 产生任职人选。

  

  确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的任职人选, 可以面向社会, 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资格的人员中公开选拔。

  

  第四十六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八章 奖 励

  第四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突出, 有显著成绩和贡献, 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 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第四十九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奖励:

  (一)忠于职守, 积极工作, 成绩显著的;

  (二)遵守纪律, 廉洁奉公, 作风正派, 办事公道, 模范作用突出的;

  (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 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四)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爱护公共财产, 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六)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 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七)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 做出贡献的;

  (八)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九)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十)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五十条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 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一条 给予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奖励,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或者审批。

  

  第五十二条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撤销奖励:

  (一)弄虚作假, 骗取奖励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

  (三)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章 惩 戒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 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 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玩忽职守, 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五)压制批评, 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 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 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 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

  (十二)参与或者支持S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 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 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 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 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五条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 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 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 可以免予处分。

  

  第五十六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七条 对公务员的处分, 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 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 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 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五十八条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 六个月;记过, 十二个月;记大过, 十八个月;降级、撤职, 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 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 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 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 处分期满后, 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 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 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十章 培 训

  第六十条 机关根据公务员工作职责的要求和提高公务员素质的需要, 对公务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

  

  国家建立专门的公务员培训机构。

  机关根据需要也可以委托其他培训机构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

  

  第六十一条 机关对新录用人员应当在试用期内进行初任培训;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应当在任职前或者任职后一年内进行任职培训;对从事专项工作的公务员应当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对全体公务员应当进行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其中对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公务员, 应当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 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国家有计划地加强对后备领导人员的培训。

  

  第六十二条 公务员的培训实行登记管理。

  

  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时间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培训要求予以确定。

  

  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

  第六十三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 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

  调任人选应当具备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和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并不得有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调任机关应当根据上述规定, 对调任人选进行严格考察, 并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必要时可以对调任人选进行考试。

  

  第六十五条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之间转任应当具备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

  

  对省部级正职以下的领导成员应当有计划、有重点地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转任。

  

  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和工作性质特殊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应当有计划地在本机关内转任。

  

  第六十六条 根据培养锻炼公务员的需要, 可以选派公务员到下级机关或者上级机关、其他地区机关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挂职锻炼。

  

  公务员在挂职锻炼期间, 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第六十七条 公务员应当服从机关的交流决定。

  

  公务员本人申请交流的, 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六十八条 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 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 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 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 应当实行地域回避,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七十一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 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

  其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

  

  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第七十二条 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公务员法实施十周年公务员有哪些具体做法

  公务员法实施十周年纪念活动方案参考如下:2016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称《公务员法》)实施十周年。

  某某人社局结合公务员管理实际, 积极组织开展系列活动。

  一是加强舆论宣传。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两种平台, 通过悬挂横幅、LED显示屏、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方式, 宣传《公务员法》等配套法规, 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

  二是组织学习培训。

  以学习《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原文为主, 采取集中培训和自主学习相结合的方式, 通过网上学习、专题培训等, 进一步深入领会其精神实质, 全面把握基本内容。

  三是开展交流研讨。

  结合工作实际, 通过组织召开专题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对全县各单位《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实施情况进行交流研讨, 总结成功经验, 交流好的做法, 增强公务员对《公务员法》的认识度, 进一步提升全体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以上就是“公务员法最新全文细则(公务员法2022全文)”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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